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19年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计划,3月14日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举行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考核大纲修订整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修订事项。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锟作为场车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修订起草组成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与特种设备安全专家组及多家企业代表一起研讨特种设备的安全规范。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大。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安全技术规范细则的修订使得使用单位能建立起更健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能更全面的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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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释义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包括: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2、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二)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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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活动的行为。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
(一)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都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二)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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